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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ailed Notes on 內地 遺產 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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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位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親屬得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如是台灣人要繼承在大陸地區的遺產,須先經台灣公證人公證親屬關係聲明書、繼承協議書、授權書等應備文件,再將核驗過的公證書攜至大陸公證處做「繼承權公證」以辦理繼承手續。 起算點: 訴訟時效的三年是從你實際得知或依常理應當得知權利被侵佔時開始計算。 規定的遺囑形式要件(需自書、代書、公證或錄音等方式,且有見證人)而無效,遺... https://smebrother.com/blogs/news/父母也有被差別對待的一天-香港和大陸遺產繼承順位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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